據(jù)新華社杭州 11月 28日電 杭州四齡童小佳佳被杭州市動物園大猩猩咬傷致殘,悲痛萬分的小佳佳父母把杭州市動物園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動物傷人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責任應由游客自負,動物園無需承擔責任。 2001年 9月 8日上午,小佳佳興高采烈地由其外祖父家鄰居孫某等人帶領到動物園游玩。在猩猩館,小佳佳出于好奇要求給猩猩喂食,孫某遂站至猩猩館前通道的第三級臺階上,抱起小佳佳給猩猩喂食,猩猩從館舍的鐵柵欄處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館舍里拖,在此過程中將小佳佳的右手臂咬傷。小佳佳的傷情經司法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小佳佳父母認為:動物園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對小佳佳所受的人身損害存有過錯,故索賠醫(yī)療費等 6萬元,精神損失費 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猩猩館舍的觀賞區(qū)域防護措施得當,也盡到了警示義務。孫某負有保證原告人身安全的責任,但在動物園游玩時,孫某對尚是幼童的原告提出給猩猩喂食的要求不加以判斷就表示同意,在觀賞區(qū)域不能給猩猩喂到食的情況下,竟又選擇站立于游人通道的第三級臺階上并抱起原告,以致原告能將食物交與從鐵柵欄處伸出手臂的猩猩,故原告受傷的原因是孫某未盡妥善照看之責、違反動物園的規(guī)定、放任危險的發(fā)生,孫某對原告遭受的損害負有過錯,被告對本案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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