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合肥 12月 16日訊 剛滿 15歲的小張是初中二年級學生,近日因參與一起出租車團伙搶劫案被送上了法庭的審判臺。類似這樣的惡性犯罪,過去法院至少該判處 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這一次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依據(jù)該院在全國首家出臺的《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充分采納了該院委托的社會調查員的報告內容,考慮到該生平時表現(xiàn)正常,系受人誘惑的初犯,決定判決緩刑,讓小張懸崖勒馬,重新做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趨嚴重。但經調研,其中日常表現(xiàn)正常,因為心理和生理成長不成熟,受人蠱惑一時沖動而誤入歧途的,占將近一半。為了更好地挽救這些失足少年,提高這些案件審判的質量和社會效果,合肥市中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了這一新的實施辦法。 據(jù)了解,該《辦法》的具體實施方式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的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現(xiàn)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出具書面報告在法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法院對社會調查員的具體要求是:堅持公正、中立的原則,客觀、全面地開展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實事求是地撰寫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點、成長經歷、在校(或就業(yè))表現(xiàn)、社會交往、案發(fā)后的悔罪表現(xiàn)及對自身行為的思想認識等內容在內的詳細的調查報告。 與該《辦法》同時出臺的還有法院與團組織聯(lián)合制定的《未成年罪犯回訪、考察制度》。它一改過去法院對案件“一判了之”的傳統(tǒng)做法,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對法院判處管制、拘役、緩刑和刑滿釋放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關注其就業(yè)、就學、工作及家庭關系、改造表現(xiàn)等。 有關專家指出,合肥市出臺這一《辦法》,改變了法院在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挽救工作中長期以來單兵作戰(zhàn)的局面,通過共青團等組織的協(xié)助,緩解了法院人員有限的壓力,實現(xiàn)了社會在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工作中的聯(lián)動。社會調查員介入刑事訴訟,也體現(xiàn)了司法的民主精神,在刑事審判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起了共同推動司法進步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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