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提供)
近年來在基層選舉中,破壞選舉的行為時有發(fā)生。某些勢力和個人,為了達到當選的目的而賄賂選民和代表;有的出于種種目的,干擾和破壞選舉活動,有的甚至是砸毀票箱、擾亂選舉會場。為了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他人的干擾和支配,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公正性、權威性,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切實防范和及時處理破壞選舉的行為。選舉法第五十二條對制裁破壞選舉的行為作了明確規(guī)定。這次中央文件明確提出,要注意防止和及時處理各種違法行為,嚴禁賄選,嚴防家族、宗教勢力干預和操縱選舉,嚴懲黑惡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對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對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的,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依照選舉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嚴格依法處理。按照選舉法的規(guī)定,對破壞選舉行為的懲處是三個層次:一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三是對于違反紀律的行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于以違法行為當選的,當選無效。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處理,涉及的單位和部門比較多,既涉及選舉委員會,又涉及人大常委會機關,也涉及公檢法等機關。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相互配合,通力協(xié)作,防范和打擊破壞選舉的行為。
處理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個界線:一是罪與非罪的界線。涉及選舉的犯罪,包括妨害選舉罪和打擊報復罪,其中比較復雜、掌握起來難度比較大的是賄選的認定。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際交往擴大到賄選,也不能讓真正的賄選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總結以往的實踐經(jīng)驗,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準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必要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二是違法與違紀的界線。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違紀要承擔紀律責任。對于國家工作人員來說,違法也構成違紀,要同時承擔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對于單純違反紀律的,要按照黨政紀律嚴肅處理。三是故意違法與工作過失的界線。在選舉工作中,有的是為了某種目的,故意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而有的則是因為工作失誤、粗心大意,錯發(fā)選舉文件、錯報選舉票數(shù)。兩者之間有本質不同,應當區(qū)別處理。
關于選舉經(jīng)費
縣鄉(xiāng)人大換屆選舉的經(jīng)費由國庫開支。各級政府要將選舉經(jīng)費列入預算,根據(jù)選舉的實際需要和時間進度,及時足額撥付,保障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h鄉(xiāng)財政確有困難的,由上級財政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