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被傳得紛紛揚揚的毛寧被刺案日前已判決,因擔心此事被再度歪炒,判決過程和結果一直秘而不宣。出于對本報不制造假新聞、一貫維護新聞真實性、敢于仗義執(zhí)言的了解和信任,有關方面將判決結果首先交本報發(fā)表,毛寧更是通過本報說出他的“心里話”。
毛寧致歌迷和媒體的“心里話”
從藝十年來,我毛寧之所以能有今天,除了靠廣大觀眾和歌迷的厚愛外,特別是離不開廣大媒體多年來的支持和幫助。我是個不善于表達的人,但我對此一直心存感激———無論如何,我是不會做出“打記者”這樣的事情的。
在去年11月22日晚發(fā)生的事件中,我因被刺傷而導致失血過多、昏迷不醒,生命垂危。當時,我身邊的工作人員與前來采訪的記者發(fā)生了爭執(zhí),并動手打了記者。對此,我當時不知道也無法控制,事后我心里一直非常難過。雖然人不是我打的,但畢竟它是因我而引起的,所以,在這里我想真誠地說一聲:對不起!
再次感謝多年來支持并關心我的媒體和歌迷朋友們!
關銘被判兩年六個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前不久做出一審判決:在去年11月22日晚發(fā)生的“毛寧被刺”事件中,案犯關銘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寧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9131元。目前該案已結案,判決已生效執(zhí)行。
在判決書中,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案犯關銘有如下的陳述:“被告人關銘,男,26歲(1974年10月31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遼寧省本溪市,高中文化,無業(yè)……曾因搶劫于1994年6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又因傷害于1996年12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現(xiàn)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00年11月26日被羈押,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某看守所!
關于被告人關銘對原告人毛寧實行的傷害,起訴書中是這樣陳述的:“……持刀將毛寧的胸部、腹部、肩部扎傷。造成毛寧左側胸腔開放性損傷;左側血氣胸,左側腹部開放性損傷!睋(jù)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關銘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毛寧對被告還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毛寧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毛寧的傷是被告人在實施搶劫過程中造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性質(zhì)應是搶劫。”
朝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關銘持刀故意扎傷毛寧的事實清楚。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目無國法,在京期間持刀扎傷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關銘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第64條、第36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做出了如下判決:一、被告人關銘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在案之折疊刀一把,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衣一件,系被害人毛寧個人物品,予以發(fā)還。
三、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寧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六萬九千一百三十一元(含在案之人民幣八千九百元)。
讀報才知刺的是毛寧
在案犯關銘被抓獲后,毛寧自訴手機及部分的現(xiàn)金仍下落不明。毛寧和關銘是否如媒體所猜測的那樣之前就相識?而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僅以故意傷害罪結案,許多人表示不可理解———從毛寧的自訴來看,案犯關銘還應同時犯有搶劫罪,為何法院不認定?
帶著這一疑問,本報記者采訪了毛寧的代理律師。
記者:作為毛寧案件的代理律師,請你介紹一下審判結果。
律師:我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受毛寧委托代理本案的,自始至終參加了該案件的訴訟代理,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并研究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這一案件現(xiàn)已審結,依據(jù)案件的事實和判決書的最終認定和裁決,我簡單地強調(diào)本案以下幾個主要事實和案情:一、罪犯關銘系無業(yè)人員,有違法的前科,他曾先后因搶劫和傷害兩次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yǎng)。
二、罪犯關銘身帶兇器(折疊刀一把)。三、罪犯關銘持刀將毛寧刺成重傷。四、罪犯關銘與毛寧毫不相識,以前從未見過面,只是在事發(fā)后關銘才從媒體上得知其扎傷的人是毛寧。
五、毛寧的手機和部分現(xiàn)金因下落不明而無法在本案中認定為是被搶的,但一旦從罪犯處發(fā)現(xiàn)其下落,我們?nèi)钥梢蕴嵴埶痉C關重新認定本案的犯罪性質(zhì)為搶劫。
兇手判刑為何如此輕?
記者:你怎樣看待案件的審理結果?律師:判決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對本事件最具有權威的認定,并且該判決書現(xiàn)已生效執(zhí)行,這表明它又是最終的認定,對本案件的各種說法都應以法律認定的事實為準。
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表明了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在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上是有能力的,也是有效率的。因此,作為一名公民和受害者,毛寧特別要對司法機關在本案件中表現(xiàn)出來的公正和效率表示衷心的感謝!
記者:本案對毛寧本人會有什么樣的影響?
律師:在本案中,毛寧本人不僅在身體上大量出血、昏迷不醒,瀕臨死亡的邊緣,更在心靈上受到了嚴重的挫傷。他是受害者,是法律應當保護的對象。這次判決不僅給了他經(jīng)濟賠償,更重要的是懲罰了罪犯、認定了事實,給了毛寧一個公正的說法。 “毛寧被刺”大事回放
■2000年11月22日晚,一讀者報料:“毛寧被扎傷,現(xiàn)已被送往朝陽醫(yī)院!彪S后,赴醫(yī)院采訪的《北京晨報》記者被“毛寧身邊的工作人員”拒絕,《北京青年報》一女記者更是挨了“工作人員”的一記耳光;
■11月24日晚,毛寧所屬的北京影音藝典公司就“受傷的前后經(jīng)過”向傳媒披露“真相”;
■11月29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已破獲“毛寧被刺”案,罪犯嫌疑人關銘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毛寧受傷后,網(wǎng)上各種傳聞鋪天蓋地,期間更傳出毛寧自殺的消息;
■11月30日,剛脫離危險期的毛寧強烈要求出院;
■毛寧出院后,有報道說他在日本、韓國、美國等,還有說他躲到了四川德陽養(yǎng)傷。經(jīng)核實,毛寧出院后一直在北京家中靜養(yǎng)。
■12月3日,成都某報登出爆炸新聞:自稱是“毛寧男友”的四川籍男子“范小玉”接受該報“獨家專訪,稱毛寧是在其位于北京西單公寓的出租屋內(nèi)被刺,更說自己是毛寧多年的“男友”,毛寧遇刺是因為他奪走了“關銘所愛”。另外,他還揚言自己手里有64張與毛寧在一起的色情照片;
■12月5日,該報又扔出“重磅炸彈”——“范小玉”在北京割脈自殺!經(jīng)搶救回天有術的“小玉”向該報訴說原因是“不堪毛寧母親的壓力”,該報還配發(fā)了“小玉”頸纏紗布臥床不起的照片。(而毛寧母親已去世6年了。)
■12月6日,有媒體經(jīng)核實后確認:北京同仁醫(yī)院沒有收治過“刎頸自殺”并與“小玉”相似的病人;
■經(jīng)多方努力,《羊城晚報》記者對“小玉”及其“經(jīng)紀人”劉剛進行了獨家采訪,“小玉”聲稱在一個星期內(nèi)召開記者招待會,并公布那64張照片。本報報道對此提出懷疑。
■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宣布:小玉因涉嫌盜竊被警方立案;“小玉”真名叫王友安,實際年齡32歲;
■2001年3月5日,沈陽某報報道,有“可靠人士”稱不少演出商都盯住毛寧,并已開始為其全國巡回演唱會做準備;
■3月6日,影音藝典公司發(fā)言人“代表毛寧”否定了“復出”說法;
■4月6日,“2000年中國流行歌曲榜頒獎晚會”主辦者對外宣稱:毛寧將于4月28日晚在南京五臺山體育館的舞臺上“復出”。此事被證實為子虛烏有;
■7月10日,四川某報從“北京音樂圈內(nèi)一著名經(jīng)紀人”處得知:“傷勢逐漸復原的毛寧已決定8月底左右在美國復出,開自己的演唱會!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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