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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與“媒體暴政”

2004-09-23 14:37:49 

主持人:趙金

嘉賓: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趙:楊教授:你好!
  今年7月份,余秋雨先生推出了自己的又一部專著《借我一生》,并向媒體提出七大質(zhì)疑,反擊近些年來媒體對他“不公正”的報道。其實,公眾人物的權利保護問題我們新聞界一直在不斷討論,如何在追求新聞真實和堅持正當?shù)牟稍L權的同時,避免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使新聞流于庸俗化,今天我們想聽一聽您作為一位法學專家的意見。
  據(jù)我所知,公眾人物(Pubilc  Figure)一詞來源于一起在美國新聞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法官威廉·布倫南認為沙利文作為警長,社會地位特殊,媒體對其進行批評不構成誹謗,從而樹立了"確有惡意"原則。為了把這樣一類人歸集起來,最早有人稱他們?yōu)?公眾官員",但"官員"一詞的涵蓋面似乎又不夠?qū)挘谑怯终业?公眾人物"這個詞,F(xiàn)在新聞學上,公眾人物是指公眾非常感興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經(jīng)濟、文化領域里的名人。那么,在法律上,是怎樣界定公眾人物的?
  楊:公眾人物,是人格權及其保護中的一個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時也是新聞學的概念。民法研究這個概念研究的是,公眾人物在民法上究竟享有什么樣的權利,他們享有的權利究竟應當怎樣保護,換言之,公眾人物的某些權利受到限制,究竟要限制到什么樣的程度。
  我們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的時候,寫了一條關于公眾人物的條文,這就是人格權法編第五十五條:"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輿論監(jiān)督,可以披露社會公眾人物的有關隱私。""被監(jiān)督人不得就此主張侵害隱私權。"這個建議稿發(fā)表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經(jīng)還有一個更為詳細的條文草案,詳細地說明了公眾人物的界定,就是"領導人、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等"。當然,說的這些都是專家的意見,并不是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沒有規(guī)定這一內(nèi)容。
  趙:關于公眾人物該如何面對媒體的監(jiān)督權現(xiàn)在一般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公眾人物是一個自然人,應該享有全部的民事權利。另外一種得到更多認同的觀點是,名人無隱私,因為公眾人物從社會的關注中得到了許多好處,當他們作為社會的一種形象性代表出現(xiàn)時,他的舉止就已經(jīng)不是個人行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對社會造成這樣那樣的影響,對他無所不在的監(jiān)督是保證社會公益的需要。所以,當媒體對公眾人物實施輿論監(jiān)督時,應當免于追究責任。2002年年底關于范志毅賭球案的判決似乎也肯定了這個觀點。您的看法如何?
  楊:應當明確的是,公眾人物總還是人,是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公眾人物這種主體,他們的人格沒有缺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缺損,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公眾人物也就應當享有一般的民事主體(當然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權利,對此,不得有任何含糊之處。
  但是,盡管公眾人物與其他自然人是一樣的,但是他們的知名度超過常人,或者承擔的職責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他們的行為關乎到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公眾的知情權,因此,人們對他們的關注和觀察就遠遠地超出對一般的自然人所關注的程度。正因為如此,這里就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國家的利益和公眾利益,另一個就是公眾的知情權。前者表明,如果公眾人物的行為關系到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那么這種行為無論是多么的隱私,也是一定要讓人民知道的,一定要讓人民監(jiān)督的,否則就會損害這樣的重大利益。后者則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而犧牲公眾人物的部分權利內(nèi)容了。不論前者還是后者,都是為了滿足或者實現(xiàn)更大的利益,而犧牲作為極少數(shù)的公眾人物的某些權利中的利益。這是法律在利益沖突面前不得不作出的一種權衡和選擇,是不得已的事情。這和公眾人物也是自然人,也享有一般的自然人一樣的權利無關,而僅僅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決定他們作出的犧牲,讓他們對自己的一些權利內(nèi)容造成的損害應當適當容忍。
  趙:那么,對于公眾人物的權利保護究竟要他們犧牲多少,他們究竟要忍受到什么程度呢?
  楊:我們在起草公眾人物概念的時候,是在"隱私權"的一節(jié)中規(guī)定的。這說明什么?這說明涉及到對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僅僅是在隱私權中才存在,對于其他權利,則基本上不存在這個問題,只是在肖像權的保護中,也要受到一點點的限制,這就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有時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過,這種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限制并不是只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還因為他們的肖像涉及到新聞性的活動,是因為新聞性而使對他們的肖像使用不具有違法性。因此,涉及到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的,其實就是隱私權和肖像權,并不包括其他權利,例如名譽權、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等人格權,都沒有限制一說。
  還要說明的是,即使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不是說公眾人物就不享有這樣的權利,公眾人物同樣享有隱私權和肖像權這兩種權利。受到限制的,僅僅是涉及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眾知情權的那些隱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對于公眾人物的其他隱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則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此,不應當有任何疑問。如果因此而認為公眾人物因為是公眾人物而使其權利受到損害,受到損害也不予以法律保護,那才是真正的對法律的誤解。其結果,必然是出現(xiàn)了法律的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人格的不平等。這不是現(xiàn)代社會的法律觀念。

  趙:新聞媒體擔負著輿論監(jiān)督的職責,所謂輿論是指眾人的議論,它必然不會像法律那樣嚴謹。同時,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但新聞要求時效性,新聞事件是不斷發(fā)展變化的,對于一些事件的報道,尤其是連續(xù)追蹤的報道,媒體做到的真實很可能只是一種表面上的真實,隨著采訪的深入和事件的發(fā)展,最后事件的真相也許與最初的報道并不相符。這種“真實”與法律上的真實是不一樣的,那么法律如何看待這種新聞真實?法律上是如何確認報道失實的?
  楊:與司法程序中要求的案件真實不一樣,新聞真實只是一個相對的真實。無論是法律,還是社會,對新聞真實的要求都是相對的,新聞真實不可能像司法真實那樣更接近于事實本質(zhì),除非讓新聞單位像司法機關那樣也擁有調(diào)查的權力、手段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即便是這樣,也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真實。所以,在許多新聞官司中涉及到事件報道是否客觀、真實的標準時,法院只要認定新聞報道"基本屬實",就應當認定是真實的報道,就不應當構成侵權。與真實報道相反的是失實報道,所謂失實報道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事件本身的報道就涉及到侵權問題,二是在新聞報道中加入了記者和媒體主觀的看法。當然,出現(xiàn)失實報道,有的是記者的片面傾向甚至是惡意歪曲;有的是新聞源本身就不真實;有的是記者自身的素質(zhì)和判斷力問題等。
  趙:不少被媒體“曝光”的對象抱怨媒體利用自己的公眾話語權制造了“媒體的暴政”,在公共的輿論空間中,自己成了弱勢群體。像余秋雨先生就稱自己遭到了“文化群毆”,而且媒體片面地刊登了對他不利的言辭,沒有給自己平等的輿論空間。在新聞實踐中,新聞侵權更多的是涉及到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保護。到底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新聞報道會構成對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害?公眾人物和普通人士的差別在哪里?
  楊:報道對象是普通公民還是公眾人物,區(qū)別很大,法律保護的程度不一樣。比如領袖、演藝明星、科學家、知名人士等,對他們的隱私權保護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作為普通人,他們有自己的隱私權,另一方面,作為社會公眾人物,人們對他們也有一定的知情權。在國外,大家所以如此關注總統(tǒng)、議員等領袖人物的私生活問題,就是認為領袖人物的私生活會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同樣地,作為演藝明星,人們渴望了解他們的行蹤、生活細節(jié)等,依據(jù)知情權提出這樣的要求也并不過分,新聞媒體關于他們這方面的報道不應當被視為新聞侵權,法律對他們隱私權、肖像權也就不會給予像普通人一樣的特別保護。處在新聞事件中的社會公眾人物,無權要求新聞媒體因報道自己而承擔肖像侵權的責任,除非新聞媒體是用于商業(yè)目的。
  對普通人的要求就不一樣了。記者雖然有正當?shù)牟稍L權,但采訪對象也有被采訪權,愿不愿意接受采訪,接受采訪后愿不愿意在媒體中出現(xiàn)自己的名字、形象等,都取決于采訪對象,法律保護他們的隱私權和肖像權的范圍顯然要寬于社會公眾人物,否則,媒體就會構成新聞侵權。
  趙:還有一個關于對公眾人物的新聞炒作問題。喻國明教授認為,新聞炒作是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媒體強調(diào)什么不強調(diào)什么,它是有選擇自由的。那么媒體在對公眾人物的報道中,如何既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又能避免新聞的庸俗化,您有什么建議?
  從民法的意義上講,新聞的真實報道必須考慮到社會的妥當性問題。所謂社會的妥當性,就是報道出來是否有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像青少年這類特殊社會群體的健康成長,是否適應現(xiàn)代社會對尊重人性、人文關懷和保護弱勢群體的良好氛圍等,報道出來如果負面效應越大,新聞對社會妥當性所應承擔的責任就越不夠。比如,對暴力、兇殺、色情場景的過于渲染和描述,在報紙上刊登血淋淋的、極其殘忍的圖片,在電視上播放過于暴露的色情鏡頭,其實都是不合適的,畢竟媒體面對的受眾,不僅僅是成年人,還包括那些未成年人。事實上,從現(xiàn)階段看,某些出版物、影視片在忽視社會妥當性方面走的要比新聞媒體更遠。
  趙:現(xiàn)在,新聞界十分渴望新聞法規(guī)的出臺,給新聞監(jiān)督一個法律依據(jù),也給新聞從業(yè)者的工作作出必要的保護和限制。除此之外,關于避免新聞侵權,您對新聞從業(yè)人員有什么建議?
楊: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在條文上雖然有需要完善和補充的地方,但規(guī)范新聞報道的法律原則早已有之。從目前新聞報道所引起的司法案例上看,新聞報道不僅涉及到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法,還涉及到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其他相關法律。即使有些沒有明確的法律原則規(guī)定,也可以依據(jù)法理來判斷,這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不能操作。在新聞法立法暫時還沒有通過立法議程的時候,通過其他相關法律進行規(guī)范,如在民法典里設立專門的新聞侵權一節(jié)進行規(guī)范和過渡,也不失為解決新聞報道與法律沖撞的一種辦法。目前關于新聞報道的問題,法律本身的規(guī)范并不存在太大的問題,倒是對新聞從業(yè)者的規(guī)范、自律以及如何提高新聞從業(yè)人員的素質(zhì),顯得更為緊迫。
  在新聞立法方面,許多國家對媒體和記者的素質(zhì)要求及做法值得借鑒。在英國,許多媒體要求,記者、編輯在從事新聞職業(yè)之前的第一堂課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在德國新聞工作原則中規(guī)定,記者必須在工作中意識到他們對公眾所負責任以及他們對新聞業(yè)形象所擔的義務。新聞尊重個人生活和隱私,發(fā)表無理由的斷言和指責,特別是損害名譽類型的,違反新聞業(yè)的行規(guī)!稘h堡新聞法》規(guī)定了新聞的謹慎義務——"新聞業(yè)在傳播消息前,應當根據(jù)情況細心地就其真實性、內(nèi)容和來源進行檢查。"
  作為新聞從業(yè)人員,記者應當履行勤勉和謹慎的義務,勤勉是指工作兢兢業(yè)業(yè),謹慎要求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在民法學上有一個"謹慎人"標準,比如在某一方面負有職責的人,法律要求他應當達到一個相當?shù)臉藴剩@個標準就是所謂的"謹慎人"標準。這個謹慎人標準就是判斷某種從業(yè)人員在工作中是否有過失的客觀標準,達不到這樣的標準,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新聞報道也是一樣,新聞機構、記者其實就在扮演"謹慎人"的角色。對這個"謹慎人"的要求是,要正確把握法律范圍內(nèi)的新聞真實,并做到兩點:一個是尊重新聞的真實原則,一個要注意保護被報道者的權利。
趙:謝謝您的建議。再次感謝您參與這次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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